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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资金管理与控制,统筹和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获取外部优质资源、降低综合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促进资金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开展,实现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 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基本原则:公司对资金实行资源统一管理、集中调配、预算控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防范风险、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概念: (一)各单位,指昊华科技全资及控股的各层级所属企业。 (二)财务部,指公司财务部。 (三)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昊华科技各层级融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对外债务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内外注册和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综合授信额度、办理银行贷款、票据融资、国内国际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发行或设立基金产品、信托产品、定向融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债务性筹资活动。 中长期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1 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四)信用评级,指聘请国际和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及各单位开展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活动。 (五)本办法中,担保和安慰函均指与融资活动相关的担保和安慰函。 担保,指在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人)、担保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法律约定。担保生效后,当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偿付债务)时,担保人须按照约定代为履行义务(代为偿付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安慰函,指安慰函出具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不具有担保责任的书面支持函件。其具体名称可能为“安慰函”、“支持函”、“确认函”、“维好协议”、“维好函”等,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一点或几点:安慰函出具人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融资合同;安慰函出具人对债务人的融资事项或融资行为表达意向性支持;安慰函出具人同时是债务人股东的情况,安慰函出具人表示可在一定时期内, 维持对债务人的一定持股比例,并在其作为股东的力所能及范围内保持债务人良好的财务状况等。 担保或安慰函的展期,指原有担保或安慰函到期或终止后,在不变更担保人/安慰函出具人、被担保人/债务人、担保受益人/债权人及不扩大担保/安慰函金额的前提下,将原有担保/安慰函的有效期限延长的行为。 (六)内部借款,是指公司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非经营性内部资金拆借业务。 (七)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金融机构项目账户、证券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等其他非银行结算账户。其中,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八)资金集中,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与公司签署相关《金融服务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归集活动。资金集中度是指各单位年度日均资金集中水平,不包含相关政策法规限制的不可归集资金。 (九)利汇率衍生品交易,指利率、汇率的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相关组合产品交易。根据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利汇率衍生品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期间平盘、期末结算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统筹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财务部协助总经理制订公司年度整体融资计划和相关资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信用资源和金融机构关系,加强流动性风险及利汇率风险管理,统筹公 司资金预算管理、有息债务管理、融资担保管理、内部借款管理、信用评级、资 金集中统筹和调配等相关事务。需经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的事项,应经公司党 委会议前置研究。 第六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政策和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法合规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资金管理活动。同时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流程,上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实行“融资、担保、内部借款专题审核会议”(以下简称“专审会”)制度,专审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及各单位的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事项进行事前审查、核实与质询,提出专业性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按照决策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机构审议。 公司及各单位的所有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和企业层级,均须经专审会审核,不得擅自办理。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资金预算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及审核,公司年度整体资金预算及融资计划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各单位应综合考虑上年度资金结余和本年度所有与生产经营及投融资活动有关的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按照年度资金总体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各单位资金预算需提交财务部审核,并履行公司相关预算审批程序且通过后, 由公司向各单位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批复,各单位应在公司预算批复范围内开展各项资金活动。 各单位因年度预算假设前提已不存在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调整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履行公司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预算包括有息负债(包含永续债,下同)预算、融资担保预算、资金集中度预算、利汇率衍生品预算以及公司年度预算指引要求的其他内容。 有息负债预算的编制应以现金流预算为基础,体现融资活动与 EBITDA、营运资金变动、投资活动、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之间的相关性。通过合理确定上述预算要素,有效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有息负债预算额度分为年末预算值与高峰预算值,各单位年末时点有息负债规模不得超过年末预算值,全年各月末有息负债规模均不得超过高峰预算值;各单位上报的有息负债预算中应包含年度中长期外债发行额度(如有),该额度将用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申请的年度中长期外债发行额度。 融资担保预算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被担保人、年度担保合同总额及年末担保余额、担保期限等,担保预算应根据有息负债预算并以增加信用获得最优融资资源、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控制风险为主要目标编制。 利汇率衍生品预算包括各单位年度开展衍生品额度和各单位年度汇兑损益损失限额。 第四章 融资授信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开展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制定的相关资金政策,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和有息负债预算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融资计划,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应当与本单位所处的行业性质、市场环境和业务模式相匹配,与本单位战略目标和发展阶段相适应,既要保障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和战略目标达成的资金需求,又不得盲目、无序融资;应综合考虑本单位年度经营目标、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营运资金周转率等预算指标确定有息负债规模,并严格控制新增有息负债,原则上不得突破有息负债预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所有融资项目包括新增融资及存量融资的展期、续期,均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获准后办理,其中超出章程规定董事会权限的融资项目,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批获准后方可安排实施,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融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各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公司任何层级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融资。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融资成本,以融资成本最低、融资资源最优的原则安排融资渠道、选择融资方式,原则上各单位综合融资成本不得高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预算。 财务部与各单位建立重大融资项目会商协调机制,涉及需要安排外部融资的投资及并购等重大项目,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制定融资计划、设计融资方案,并报送财务部统筹会商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金融机构合作负面清单制度,优先合作与禁止合作的金融机构名单由财务部核定发布并动态调整。 各单位原则上应在优先合作名单范围内选择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且不得与公司禁止合作名单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并优先选择与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总对总整体授信协议等建立了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合作,以发挥公司整体优势,获取最优外部融资资源、降低综合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在融资过程中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可以聘请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本单位开展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活动,评级工作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牵头负责。 各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及信用评级机构的聘用和变更方案应报财务部批准后实施,对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材料及拟出具的评级报告需事前经财务部审核确认;各单位获得正式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后应于获得报告当日报财务部备案。相 关评级报告需要公开披露的,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债券注册与发行管理: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单位中长期外债额度应每年提报财务部并由财务部统一向上级单位申请办理;各单位发行中长期外债须经财务部初审后按规定流程报批,并在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手续。 (二)各单位注册各类债券额度及发行计划须报财务部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报批。 第五章 融资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融资担保业务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资委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并按照《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按照逐级审批、内部担保、总额控制、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担保事项必须按照决策权限,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获准后办理,其中超出章程规定董事会权限的担保,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审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各单位的融资担保由其直接上级单位提供,原则上不跨级担保,涉及特殊担保事项确需跨级提供担保的,一事一审批。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上述事项。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被担保对象,公司及各单位只能对本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社团、组织等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公司及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一事一审批,同时对超出股比的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由其自身或授权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 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在年度融资担保预算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的合同 总额和年末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额度,预算外担保事项须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各单位申请上级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时,要根据自身资信情况,以提高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为目标合理安排,转变过度依赖担保的融资观念,公司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在提供融资担保时要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严格审核、调查被担保人法律、经营、财务状况, 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公司及各单位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或金融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须经公司单独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办理融资担保业务时,担保人因提供担保服务可以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服务费。公司提供担保的服务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各单位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内部借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各单位因合理资金需求, 可以通过内部借款的方式统筹安排。内部借款实行统筹管理、友好协商、规定用途、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借款的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度,可根据公司及各单位融资成本、资金盈余和资金需求情况对内部借款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内部借款由资金拆出、拆入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方案,经财务部审核确认,并履行借款双方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借款资金使用方按照本办法融资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借款纳入资金使用方有息负债预算管理,各单位在年度有息负债预算额度内,内部借款额度与外部融资额度可以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借款双方应当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率或资金使用费等必要条款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借款使用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并按期还本付息。内部借款可以委托具有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内部借款仅限于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非经营性资金拆借业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获准,任何层级企业不得擅自向公司合并范围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拆出非经营性借款资金。 第七章 专审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专审会的召集人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或者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财务部、战略执行部、战略投资部和审计合规部的主要负责人须参加会议,并就会议审核事项发表意见。 财务部是专审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议事规则的制定、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制,以及对各单位提报的融资、担保和借款事项进行受理、审核意见反馈、按照决策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机构审议等日常运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审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审查核实公司及各单位提交的融资、担保和借款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并对融资、担保和借款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做出判断,提出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 第三十条 专审会审核意见分为同意、复议和不同意三种情况,复议是指由于申请人提交的审核事项资料不完整、情况不清楚而导致不能准确判断时,或者专审会认为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情形,复议事项可以在补充相关关信息后再次提交会议审核。专审会参会人员具有投票权,每人一票,投票结果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提出融资、担保和借款申请时,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融资、担保及借款的原因、金额、用途、期限、综合成本(利率/费率)、对手方、操作方式、经济效益预测、还款资金来源等内容,以及财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各单位须如实、完整报告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与该笔融资相关的保证金比例、手续费、法律和财务顾问费、承销费、评级费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申请事项由财务部进行受理和意见反馈,财务部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做出适当性审查后,提交专审会审核,专审会的审核意见和决策建议由财务部按照决策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机构审议 根据业务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事项,公司可以出具相关批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文件。 第八章 资金集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公司可以依托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集中归集活动,该金融机构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与公司签署相关《金融服务协议》。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公司资金集中归集活动应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资金集中度纳入资金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资金集中度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在办理资金集中的金融机构开立资金集中账户,并按照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将持有的可归集货币资金从其他金融机构划入资金集中账户。公司对各单位实施大额资金动态监测。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办理各类投资理财业务须经过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得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非全资子公司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须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加强现金流管理,保障资金收付平衡,合理安排外部融资规模,避免出现存款与贷款双高现象,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资金链安全。 第九章 利汇率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利汇率风险实施集中管理,各单位从事利汇率衍生品操作前须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开展利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是:以业务实际需要为基础,以自然对冲为主要管理策略,并匹配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利汇率风险。利汇率衍生品操作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包括 ISDA、NAFMII 等)需向公司备案。 各单位如发生利汇率衍生品头寸被交易对手强行平仓、因违规受到外部监管机构调查、或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时,应于当日书面上报财务部。 第十章 资金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资金报告是公司掌握各单位资金资源需求和使用状况的重要途径,各单位须按照财务部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编制资金报告。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应在纳入的一个月内开展资金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资金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有息负债管理系统、资金管理指标监控系统(含月报说明)等,各单位应按照系统预设填报表格要求进行填报,资金报告表格模板与资金月报说明模板见本办法附件。 (一)各单位须在有息负债变动后 3 日内在有息负债管理系统中录入债务信息,并于每月 3 日前在有息负债管理系统中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复核(包含还本付息、展期等),每月 6 日前应将有息负债系统数据与财务快报数据核对一致,如有重大差异须将差异原因及时上报财务部。各单位须及时、逐笔、准确填报有息负债管理系统,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二)各单位应于每月 6 日前完成久其资金管理指标监控系统中的资金管理月报全部数据的填报,内容包括:利汇率风险管理报表、利汇率衍生品明细表、资金集中执行月报表(汇总、境内、境外)、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持仓情况月报表、金融资产投资情况月报表、保理业务情况月报表,并于每月 9 日前上报资金管理月报说明。其中,月报说明应包含外汇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汇率衍生品操作执行情况、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情况、风险敞口评价、汇兑损益情况分析、衍生品盈亏状况、止损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为确保公司整体资金头寸平衡,加强内部流动性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在资金管理指标监控系统中报送资金头寸周报与月报。其中,未来一周的资金头寸周报应于每星期五 16:30 前报送,未来一月的资金头寸月报应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 16:30 前报送。 (四)除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财务部有义务对各单位财务数据及资金报告保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上报融资、担保和借款使用的情况,于每季度终了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提交上季度融资、担保和借款明细情况,于每年度终了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提交上年度融资、担保和借款明细情况及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组建专门的团队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借款、银行账户以及各类货币资金的业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整的账务核算及报表系统,认真做好融资、担保和借款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与管控,防范和规避各类资金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现金流管理和资金平衡,确保资金链安全;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对债权、债务风险进行事前严格控制、事中全程跟踪、事后有效应对;发生债权、债务风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六条 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合同或协议的变更、修改、展期或签署相关补充协议,须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规或超权限办理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业务,因违规办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视情节对责任企业采取业绩考核扣分、调减资金预算额度或取消担保额度等处罚。 第四十八条 融资、担保和内部借款当事人各方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妥善保管有关合同、协议及文件、资料,不得向除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债权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 1:资金报告表格模板利汇率风险管理:利汇率衍生品明细表:资金集中执行月报表: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持仓情况月报表:金融资产投资情况月报表:保理业务情况月报表: 附件 2:资金月报说明模板 资金月报说明模板一、 有息负债变动情况说明和应付债券)总额 XX 亿元,此外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等科目的有息负债 XX 亿元(如有),永续债 XX 亿元。有息负债总额较年初变化 XX 亿元,原因是 XX;其中长期借款较年初增加 XX,原因是 XX。如与会计报表差异过大,请解释原因。 其中当年(从年初至今)发行债券(公司债、超短融、永续债等)XX 亿元,期限 XX 年,发行利率 XX%,承销行 XX。(可使用表格列示)本化利息 XX 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化 XX 万元,原因是 XX; 利息收入较去年同期变化 XX 万元,原因是 XX二、 资金集中情况说明较上月变化 XX 亿元,原因是 XX。外部存款 XX 亿元,原因是 XX。三、利汇率衍生产品情况说明于 XX。截止本月末在手利汇率衍生品规模 XX。其中,远期 XX,期权 XX ,掉期 XX,利率互换 XX ,其他 XX,其他品种主要为 XX。报及备案事项。四、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持仓情况 本月公司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月末持仓规模 XX,较年初增长/下降 XX ,主要是由于 XX 。此外,本月月末外部存款类业务(含银行存贷、结构性存款等)规模为 XX。五、金融资产投资情况XX。XX。XX。六、保理业务情况 本月保理业务月末余额 XX,较年初增长/下降 XX ,主要由于 XX。其中,通过内部企业(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等)办理的保理业务余额 XX,较年初增长/下降 XX,主要由于 XX。备注:填写口径应与资金管理月报填报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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